
光电建筑防火技术规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一、总 则
Chapter 1
1.0.1 为防止光电建筑发生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中采用光电建筑防火的设计、制作、安装、测试及验收。
1.0.3 光电建筑防火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 语
Chapter 2
2.0.1 光电建筑 photovoltaic building
由具有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建造的建筑。
2.0.2 光电建筑构件 photovoltaic building component
兼具光伏发电功能和建材功能的建筑构件或发电建材。
2.0.3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 photovoltaic building power generation system
利用光电建筑构件将太阳辐射能转化成直流电,通过汇流箱、逆变器、快速关断器等设备传输及调制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要求的完整发电系统。
2.0.4 光电建筑外围护结构 envelope structure of photovoltaic building
由支承结构体系与光电建筑构件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0.5 快速关断装置 rapid shutdown device
能够快速将光电建筑构件与光电建筑构件、光电建筑构件串与逆变器、逆变器与并网点之间电气连接断开的装置。
2.0.6 安全特低电压等级(SELV)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是指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204-1)定义直流电压≦ 120V为安全特低电压;并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和《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验收规范》GB/T37655-2019等现行标准规范中均采用SELV≦ 120V作为安全直流电压阈值等级。
三、构件与设备防火
Chapter 3
3.1 一般规定
3.1.1 光电建筑构件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有关规定。玻璃选型、封装及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和《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有关规定。
3.1.2 光伏夹层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 GB 29551 的有关规定,光伏中空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GB/T 29759 的有关规定,光伏真空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真空玻璃》GB/T 34337 的有关规
定。
3.1.3 金属板和人造板封装光电建筑构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的有关规定。
3.1.4 光电建筑构件及材料应满足安装部位的耐火性能及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2 构件防火
3.2.1 光电建筑构件防火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GB/T 20047 的有关规定。
3.2.2 光电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2.3 光电建筑构件中的聚合物燃烧产生的烟气烟毒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T 20285 的有关规定。
3.2.4 光电建筑构件及组成材料应具备防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
2 光电建筑构件中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型或难燃型保温材料;
3 接线盒、连接器、电缆、密封胶、结构胶、胶片、胶条、垫块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 16 部分:试验火焰 50W 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GB/T 5169.16、《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08 的有关规定。
3.2.5 光电建筑外围护结构防火性能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3.3 设备防火
3.3.1 光电建筑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或断路器、汇流箱、连接线、连接器等电气部件防火性能均应符合相应设备出厂要求。
3.3.2 设备外壳应采用金属板冷轧折剪焊接而成,除不锈钢要求外,壳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3.3.3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设备应具有接地功能。
3.3.4 逆变器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侧输入电压大于120V的逆变器应具有高压直流电弧故障保护功能,或直流侧加装高压直流电弧故障保护装置;逆变器应具有本体的温度监测功能,并应在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自动断开保护;
2 在逆变器外壳易于观察的位置应有高压警示标识;
3 未设置隔离变压器的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4 逆变器应配置防孤岛保护,当检测到孤岛时,应断开与配电网的连接。
3.3.5 高压直流汇流箱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采用的直流汇流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汇流箱技术要求》 GB/T 34936 的有关规定,直流汇流箱应具有过流保护功能,应配设防反二极管;
2 汇流箱输出回路应具有隔离保护措施。
3 汇流箱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
4 在汇流箱外壳易于观察的位置应有高压警示标识。
3.3.6 线缆及连接件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应使用阻燃电缆,电缆选型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选择;
2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宜采用铜芯电缆,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3 直流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直流电缆应选用无卤低烟阻燃型,电缆燃烧性能为 B1 级,产烟毒性为 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 级;
4 交流电缆其他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有关规定。
3.3.7 配电箱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壳体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1.5mm;
2 箱内配电母线及导线应满足回路额定电流要求,导线应为阻燃型耐热多股绝缘软芯铜线,箱内配电用导线规格应根据开关整定容量确定。但箱内配电用导线规格不得小于 2.5mm²。多股线应有压接端头,并搪锡处理。
四、防火设计
Chapter 4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光电建筑发电系统设计时,应与建筑消防和建筑电气同步设计,既有建筑增设光电建筑发电系统应进行防火安全评估。
4.1.2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防火和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的有关规定。
4.1.3 光电建筑构件及设备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材料、易燃材料的基层墙体上。
4.1.4 光电建筑中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包括可关断连接器、直流故障电弧探测器、控制器、交流剩余电流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热解粒子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器等。
4.1.5 光电建筑的设备安装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4.1.6 储能系统应根据储能设备特性独立设置灭火装置,火灾发生时应及时启动灭火功能。
4.2 建筑防火设计
4.2.1 光电建筑支承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建筑幕墙》GB/T 21086 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的有关规定。
4.2.2 光电建筑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的有关规定。
4.2.3 屋面光电建筑构件设置应满足屋面疏散设计要求。
4.2.4 光电建筑构件背部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夹心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4.2.5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24m 的光电建筑,光电建筑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保温材料应采用 A 级不燃材料。建筑高度小于 24m 的光电建筑,光电建筑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保温材料宜优先选用A 级不燃材料保温。当采用热固型 B1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抹面砂浆完全覆盖,砂浆厚度应大于或等于 3mm;当采用热固型 B2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大于或等于 10mm 防火保护层覆盖。
4.2.6 光电建筑构件当作屋面使用时,屋面和墙面基层、保温层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
4.2.7 光电建筑构件覆盖屋面时,屋面和墙面基层、保温层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
4.2.8 光电建筑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女儿墙高度大于或等于 1.1m 时,可不设隔离带,保温材料应在压顶处断开。
4.2.9 光电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
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4.2.10 光电建筑层间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封堵且封堵高度均不应小于 200mm;矿物棉等背衬材料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2 光电建筑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封堵,封堵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厚度,两侧背衬材料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 承托板应采用钢质承托板,且承托板厚度不应小于 1.5mm。承托板与光电建筑、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适应缝隙变形的能力。
4.2.11 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建筑变形缝在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封堵;
2 背衬材料封堵厚度不应小于 200mm,背衬材料下部应设置钢质承托板,承托板厚度不应小于 1.5mm;
3 承托板之间、承托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背衬材料外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4.2.12 光电建筑构件安装位置不宜有永久性遮挡,当无法避免时,应在系统设计中明确防火措施。
4.3 发电系统防火设计
4.3.1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设施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配电设施,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分隔时,可与厂房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4.3.2 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电压高于120V的光电建筑发电系统,安全设计应不少于逆变器与公共电网、逆变器与光电建筑构件串、光电建筑构件与光电建筑构件之间的三级关断措施,三级关断措施应设置消防联动关断和手动关断。
4.3.3 采用非隔离型逆变器且直流侧电压高于120V的光电建筑应设置直流故障监控系统。
4.3.4 发电系统选用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防火性能等级。
4.3.5 高压直流快速关断装置接收高压直流电弧故障探测装置报警信号时,快速关断装置应快速关断动作。也可通过关闭触发器的电源,实现快速关断。
4.3.6 快速关断装置应设置在光电建筑构件与光电建筑构件之间。快速关断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一光伏发电区域快速关断装置宜通过同一控制系统同时关闭、启动;
2 快速关断装置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3 启动的30 秒内,逆变器出口与快速关断装置之间任意一点的交流电压不大于50V;启动的 30 秒后电气连接断开;
4 启动的 30 秒内,逆变器入口与快速关断装置之间任意一点的直流电压不大于120V;启动的 30 秒后电气连接断开;
5 启动的 30 秒后,光电建筑构件组串内任意两点电压不应大于 120V;单个光电建筑构件大于 120V 时,光电建筑构件组串内任意两点电压不应大于单个光电建筑构件标称电压的 1.2 倍;
6 手动控制快速关断装置宜放置在易操作的位置;
7 快速关断装置关闭后,光伏发电系统应恢复正常发电功能;
8 具有消防报警信号联动功能,可通过消防报警信号触发快速关断装置启动。
9 具有内部隔离功能并且直流工作电压不高于 120V 的逆变器,逆变器与光电建筑构件组串间可不单独设置快速关断装置。
4.3.7 发电系统直流设备故障电弧探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试验方法。
4.4 防雷系统防火设计
4.4.1 光伏发电系统防雷设计应作为光电建筑防雷设计的一部分,防雷等级应与建筑物防雷等级一致。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36963的有关规定。
4.4.2 新建光电建筑发电系统防雷和接地应与建筑物防雷和接地系统统一设计。既有建筑增设光电建筑发电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原有防雷和接地设计验证,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4.4.3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直击雷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可利用光电建筑构件的金属边框作为接闪器;
2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宜利用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钢柱和金属支承结构作为引下线;
3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金属边框、光电建筑支承龙骨及连接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设备金属外壳应通过连接件与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4.4.4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侧击雷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立柱应通过预埋件在光电建筑顶端、底端和每 3 层与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2 光电建筑横梁两端应使用防雷装置连接件与光电建筑立柱可靠连接。
4.4.5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控制及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线、穿金属管或敷设在金属槽盒内屏蔽保护;
2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直流侧宜选用 I 级试验的直流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可安装在正极与等电位连接带、负极与等电位连接带、正极与负极之间。光伏发电系统每一保护模式的最小冲击电流值 Iimp 应符合表4.4.5-1 的规定;


4 当安装在光伏汇流箱内的第一级浪涌保护器与逆变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大于 10m 时,宜在逆变装置机柜内安装第二级浪涌保护器。当采用多级汇流,组串汇流箱和光电建筑构件汇流箱之间的线路长度大于 10m 时,应在光电建筑构件汇流箱内安装第二级浪涌保护器;第二级浪涌保护器选用Ⅱ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标称放电电流 In 不应小于 5kA , Up/f 应小于 0.8Uw ,Ucpv 不应小于 1.2 Uoc(STC)。
4.4.6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和光电建筑发电系统接地应相互连接在一起,形成共用接地系统;
2 同一并网点有多台逆变器时,应将所有逆变器保护接地导体接至同一接地母排上;
3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交流配电接地形式应与建筑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相一致。
4.5 防火监控系统设计
4.5.1 直流侧电压高于120V光电建筑发电系统应设置独立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满足系统正常运维监控、故障监控及快速关断控制等功能要求。
4.5.2 直流侧电压高于120V时,光电建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在每个光电建筑构件回路设置高压直流故障电弧探测器。高压直流故障电弧探测器应能探测到光伏发电系统直流回路中发生的串联故障电弧、并联故障电弧和接地电弧,并把探测器信号上传控制器。
4.5.3 控制器应设有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的通信连接接口,可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与电气火灾监控器进行通信,并把报警信号上传电气火灾监控器。
4.5.4 高压直流故障电弧探测器探测到光电建筑构件回路发生直流故障电弧时,直流故障电弧探测器把信号上传控制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信号断开发生故障电弧的光电建筑构件回路。
4.5.5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光伏配电间附近。设置在光伏配电间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
4.5.6 锂/钠离子电池储能电池箱体内部宜设置早期火灾探测装置,储能电池产生热失控前应发出声光预报警,并自动切断电池与系统连接。早期火灾探测装置应在电池热失控时准确报警并联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实现自动灭火并具备抑制电池复燃、复爆功
能。
4.5.7 光电建筑储能设备实施灭火后,应对储能设备的电路进行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测试。
五、储能系统防火
Chapter 5
5.1 一般规定
5.1.1 光电建筑储能系统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完善包括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及验收、并网及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环节。
5.1.2 储能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储能系统类型、使用功能、储能场所周边环境等因素对储能系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1.3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5.1.4 储能系统出现火情后,灭火装置应及时启动灭火功能。
5.2 系统设计
5.2.1 光电建筑储能系统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等级,应明确储能系统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压、防火封堵等要求,配置可靠的消防设施。
5.2.2 光电建筑储能设备间布置在室内时,应经过专家论证和评估。光电建筑储能设备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3 光电建筑储能设备间设置在室外时,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3 的规定:

5.2.4 储能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门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5.2.5 储能设备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启用的地方。
5.2.6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储能设备间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5.2.7 储能装置与周围设备之间应充分绝缘。
5.2.8 储能系统应配置专用的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与电池管理系统、空调、排风系统联动,具备远程启动和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5.2.9 与储能系统无关的可燃物禁止存放在储能装置所在空间,与储能系统相关的可燃物的存放位置距离储能电池的直线投影距离不应小于 1m。
5.2.10 除通风空气口外,储能系统排气口距离建筑物门、窗户、通风和空调进气口、进入建筑物和设施的其它开口不应小于 5m。
5.2.11 释放易燃易爆气体的储能设备间通风系统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能系统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含量达到该气体爆炸浓度下限的 25%时,应自动启动机械排气通风系统,易燃易爆气体浓度降至其爆炸下限浓度的 10%时可停止爆炸气体 浓度控制用通风;
2 储能系统宜设置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应至少探测可燃气体和温度参数,宜具有分级预警功能,且应将预警信号传输给报警系统。
5.2.12 光电建筑储能系统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5.2.13 光电建筑储能系统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5.3 设备选用
5.3.1 光电建筑储能系统电池在受到挤压、冲击及内部短路时,不应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5.3.2 电池管理系统应实时监控荷电状态、电池簇电压、电流、温度、输出状态、故障报警信息。
5.3.3 直流电缆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31247 的有关规定。
5.3.4 储能系统直流侧应配置熔断器或断路器等保护装置,过流保护装置额定值不应小于系统最大电流的 125%。
5.3.5 安装有专用自动灭火系统的储能站,最小保护单元宜为电池模块,每个电池模块组内部宜单独配置火灾探测器和灭火系统或装置。
5.3.6 光电建筑储能系统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并具备与消防控制室的通信功能,实现远程视频巡检和遥控。
5.3.7 储能系统有触电等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六、安装施工
Chapter 1
6.1 一般规定
6.1.1 光电建筑安装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验收规范》GB/T37655 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CECS 418的有关规定。
6.1.2 光电建筑消防工程应按设计文件、产品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构造节点图施工。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变更文件。
6.1.3 光电建筑消防工程设备、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提供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6.1.4 光电建筑防火施工现场管理应有技术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6.1.5 光电建筑构件施工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对已完成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6.1.6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和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6.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1.8 光电建筑构件安装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
6.1.9 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并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采用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6.1.10 光电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验收的有关程序。
6.1.11 设备安装时,应对建筑物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并不得破坏原有防火体系和设施。
6.1.12 光电建筑支承系统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的有关规定。
6.2 安装施工准备
6.2.1 设备安装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设计文件应齐备,且已通过论证、审批,并网接入系统获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2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 建筑、场地、电源、道路等条件满足正常消防施工需要。
6.2.2 安装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对施工设备及材料质量、适用性、测试报告、合格证书等逐一查验,并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 材料进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由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验;
3 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交底,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应准备齐全;
4 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说明,制定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5 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现场情况准备施工机具,完善施工作业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制定应急预案,并交底、培训和演练。
6.2.3 施工时临时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通道。危险品库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 2m 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满足消防车的通行。
6.2.4 施工现场应设置移动式灭火器。安放灭火器的位置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器具架。
6.2.5 易燃易爆物物品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堆放场地应做好通风。
6.2.6 建筑防火封堵材料应根据封堵部位类型、缝隙或开口尺寸以及耐火性能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缝隙,宜选用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漆等及其组合;
2 对于环形间隙较小的贯穿孔口,宜选用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泡沫封堵材料、阻火包带、阻火圈等及其组合;
3 对于环形间隙较大的贯穿孔口,宜选用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带、阻火圈等及其组合。
6.2.7 光电建筑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的有关规定,应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消防器材。
6.3 发电设备安装
6.3.1 发电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的有关规定,防雷、接地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的有关规定。
6.3.2 设备安装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2.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6.3.3 电气设备安装用房室内不宜设置易燃物和易燃气体,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A 级。
6.3.4 对于采用壁挂安装的逆变器,安装墙体应具备承重能力与防火性能,安装空间不应有易燃物或易燃气体。
6.3.5 逆变器直流侧及交流侧宜安装电弧故障保护装置或设置隔离开关;
6.3.6 配电箱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离箱体 0.3m 内,不应设置可燃物;
2 箱门应开关方便,不被遮挡;
3 箱体内和下方,不应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6.4 储能设备安装
6.4.1 储能装置安装时宜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6.4.2 散发密度小于空气的易燃易爆气体的储能设备间宜设置密闭吊顶,排风口设置于吊顶上。当不设置密闭吊顶时,排风口距顶板距离不应大于 300mm,且应在每个梁间设置可燃气体浓度传感器。
6.4.3 高压开关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 的有关规定。
6.4.4 低压开关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的有关规定。
6.4.5 储能系统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的有关规定。
6.5 线缆安装
6.5.1 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的有关规定。
6.5.2 电缆引线完毕后,电缆管口应采用防火封堵。
6.5.3 光电建筑发电系统线缆不得直接暴露,电缆应铺设在金属线管及桥架中,或用无机材料密封防护,金属线管或桥架应保持良好接地。
6.5.4 交直流电缆间距不应小于300mm;直流电缆铺设在屋面构件内,应加护套并采用防火处理。光伏连接器在光电建筑构件侧面时,应做好防护。
6.5.5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6.5.6 除设计要求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线路绝缘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6.5.7 在有防火要求的区段内,电缆桥架及其支架表面应涂刷防火涂层,其整体耐火性能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的要求,耐火等级较高的场所,不宜采用铝合金电缆桥。
6.5.8 光电建筑构件输出电路应采取可靠措施,不应短路。
6.5.9 当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与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时,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分隔。
6.5.10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5.11 对同一通道中不同类型的明敷电缆应采用防火分隔方式,宜敷设于耐火电缆槽盒内,也可敷设于同一侧支架的不同层或同一通道的两侧,但层间和两侧间应设置防火封堵板材,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
6.5.12 电缆在下列情况下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 电缆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2 电缆沿竖井垂直敷设楼板处;
3 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4 穿越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的隔墙处;
5 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 穿越建筑物入口处,或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
7 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
6.5.13 电缆防火封堵方式应满足防火封堵处耐火极限要求, 电缆防火封堵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防火帽等方式。
6.5.14 用于防火分隔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封堵材料不得对电缆有腐蚀和损害,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的有关规定;
2 防火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GB 28374 的有关规定;
3 用于电力电缆的耐火电缆槽盒宜采用透气型,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火电缆槽盒》GB 29415 的有关规定;
4 材料应适用于工程环境,并应具有耐久可靠性。
6.5.15 电缆通过穿管方式跨越防火分区时,管口应采用防火封堵。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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